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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勿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回台,不管自用或販售,均會重罰!

小華在寒假期間至日本旅遊,在當地購買加熱菸帶回臺灣,於機場遭海關攔檢,由海關移送衛生局辦理後續裁罰。衛生局提醒,查扣之電子煙及未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菸除了需銷毀外,亦需自付銷毀費用,還會因此觸法會被重罰!

菸害防制法新法已於112年3月22日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電子煙及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的加熱菸」,旅客自國外攜帶電子煙及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入境,將依菸害防制法開罰5萬元至500萬元,而至目前為止,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的加熱菸,因此目前所有的加熱菸都是不合法且無法攜入國內。

截至113年1月31日止,海關移送衛生局查處旅客違法攜入電子煙及加熱菸案件共計32件。衛生局提醒,新法通過後各海關已對入境旅客隨身行李加強攔查,請旅客勿在國外購買電子煙或加熱菸攜帶入境,以免違法受罰。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孫珮禎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60

禁攜電子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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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25630 最後修改日期 2024/2/1 下午 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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